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管资〔2009〕22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公务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办〔2007〕293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符合本标准,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备的数量、价格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二章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五条 司局级岗位可配置以下办公设备:
1.台式计算机1台;
2.打印机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