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捕捞业渔具渔法调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09]50号 2009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国捕捞业渔具渔法现状,加强和规范渔具渔法管理,推进捕捞渔具准入制度研究,建立渔具准用目录,我部决定开展全国捕捞渔具渔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所有从事捕捞作业的渔具,包括《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定的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井、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等作业类型使用的渔具;以上述作业类型使用渔具为基础改造的渔具,以及上述渔具之外新出现的渔具。
二、调查内容
(一)渔具的种类。包括名称、最小网目尺寸、渔具主尺度(长度、规格或灯光强度)、单船渔具携带数量、主捕品种、渔法概述(作业原理、渔具配比)、渔具示意图等,填写《渔具渔法调查表》(详见附件1)。
(二)渔具规模。包括各地区各种渔具的总数量,分布状况等,填写《渔具渔法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
(三)渔具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调查方法
(一)以县(市)为单位,对本县(市)的不同作业类型的渔具渔法进行调查,每种渔具渔法填写一份《渔具渔法调查表》。
(二)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技术人员共同组成调查组,渔政人员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调查表格填写工作,技术人员负责调查中的技术工作(包括需要技术人员参与的有关调查表的制作工作)。
(三)调查工作要以渔具实物为基础,同时采取观察、询问、测量等方法,真实、准确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组织实施
农业部渔业局统一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海区渔政局和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海区和流域的调查工作,各海区、流域和地方水产研究院所参与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