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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公安部关于民用机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民航局 公安部 关于民用机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
 (1990年10月27日 民航局发[1990]514号)


民航各管理局、道路、虹桥国际机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公安厅、局: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是国家对外开放的窗口。目前,各机场都有一些自建自管道路(以下简称“机场道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机场客、货流量大幅度增加,进出机场道路的机动车辆成倍增长,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亟待依法加强管理。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通行社会车辆的机动道路(不含机场控制区)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范围,适用统一的交通法规。
  二、年游客吞吐量在三十万人以上的机场(省会市所在地机场为二十万人)或有其他特殊需的机场,由民航部门商当地市公安局,在机场公安机关设立交通警察队(已设置的可充实加强),其余机场根据需要配备若干交通警察(建队情况由当地市公安局报省<区>公安厅备案),党政关系隶属于民航公安机关,业务工作受民航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列入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序列。
  三、民航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对机场道路实施统一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宣传交通法规,处理交通违章和一般交通事故,保障机场道路的安全畅通。
  四、机场交通警察队的执法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发布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的精神作出规定。被处罚人不服民航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罚裁决提出申诉时,由所隶属的民航公安机关复议。执行违章处罚和处理交通事故,统一使用当地公安机关制发的交通管理法律文书。
  五、机场道路发生的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由民航公安机关按公安部规定的交通管理统计标准和报告制度执行,同时报上一级民航公安机关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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