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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4月12日(90)民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十四条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璧、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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