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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4.提出发证产品的申报期、检测、审查期和有效期;
  5.推荐产品检测单位;
  6.组织对申请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和产品质量的检测;
  7.审批、颁发和注销生产许可证;
  8.指导、监督地方归口部门对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查处工作;
  9.协调、仲裁本行业有关许可证的争议事项;
  10.处理其他有关发证的日常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有关部门受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和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本地区发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是否选派与发证有关的处室人员组成相应的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确定一个处室办理日常工作。计划单列市的发证工作的管理,由其所属省、自治区公安厅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1.按照部许可证办公室发证计划,组织本地区许可证申报工作,选聘本地区评审人员并组织培训;
  2.受部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和抽样;
  3.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地区生产许可证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无许可证产品;
  4.协调、仲裁本地区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事项;
  5.承办部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发证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
  按照每种发证产品应当择优选定检测单位的原则,优先从国家级检测中心、部级检测中心内推荐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起草产品抽样、检测、判定准则,经部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二)按照部许可证办公室发证计划的安排,检测产品,并提出检测报告;
  (三)受部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参与申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
  (四)根据部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与安排,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查。
  第五条 许可证的评审人员
  部许可证办公室从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选聘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经培训、考核组成部许可证评审队伍,承担对申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查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报告。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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