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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1986年12月,洪庄行政村要求青龙山镇归还水面,因镇政府未作答复,洪庄行政村部分群众即在赵凤江承包的水面强行捕鱼,给赵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赵凤江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青龙山镇政府按承包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同时追究洪庄行政村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法院审理期间,洪庄行政村亦向该院起诉,要求收回塌陷区水面使用权。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交由地方政府首先确定塌陷区水面土地的使用权。并同时中止审理赵凤江诉青龙镇政府的承包合同纠纷。1987年12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以政秘(87)109号批转淮北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省水产局、土地管理局《对淮北市洪庄塌陷区土地、抢鱼纠纷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将塌陷区水面划给青龙山镇政府使用”。洪庄行政村不服这一处理决定,遂以省人民政府、淮北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就省政府、淮北市政府能否作为被告向我院请示,我院依照你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批复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民他字(1988)第19号批复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仍应以青龙山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由烈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经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淮北市原农林局、烈山公社虽曾使用过该水面,但已放弃使用多年,洪庄行政村长期管理使用该水面,投资数额较大,已初步形成配套生产的格局,同时亦解决了该村土地被国家征用较多,部分劳力无法安置的实际困难,发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青龙山镇政府强行解除尚未到期的该村与六户村民的承包合同,将该水面收回使用,损害了洪庄行政村和六户村民的利益。省政府办公厅政秘(87)109号文件没有考虑以上实际情况。据此,烈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国发(80)17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精神,判决原属洪庄行政村压煤土地被淮北矿务局杨庄煤矿征用后形成的塌陷区水面由原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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