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
 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
 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
 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1989年12月21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
  你院请示的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作为民事权益纠纷处理,判决争议的水面归洪庄行政村使用,是可以的;同时,判决后未再发生纠纷。有关单位如还有意见,可据情向他们做些说明。
  以上意见,供你们参阅。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

       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民他字〔1989〕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诉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塌陷区水面使用权纠纷一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25日判决,原属洪庄行政村压煤土地被淮北矿务局杨庄煤矿征用后形成的塌陷区水面由该村使用。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但原调查处理该案的省水产局、土地管理局和洪庄行政村村民赵凤江不同意这一判决,向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申诉,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1988年12月7日以皖人常法(函)88第30号函要我院“依法处理、并报结果”。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不能一致,鉴于此案影响较大,又涉及到如何正确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报你院请示,现将本案情况及我院意见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概况
  原告:淮北市青龙山镇洪庄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丁仁敏,村长。
  委托代理人:陈先英,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淮北市青龙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静宇,代镇长。
  二、案件事实及处理经过
  1969年至1981年,淮北矿务局杨庄煤矿先后征用位于洪庄行政村北侧压煤土地2304.81亩,其中属洪庄行政村1500亩,煤被开采后土地逐年塌陷,形成约800亩的水面,1973年原烈山公社(现青龙山镇)曾利用该水面办渔场。1978年初淮北市原农林局经请示原市革委会,并经市革委会主要负责人朱扬同志同意,接管了该水面,作为市商品鱼基地。农林局因管理不善,经营亏损,于1980年交回烈山公社管理使用。1981年初原烈山公社党委、管委会为进一步妥善管理水面,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根据国发(80)17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精神,将该水面交给原洪庄大队(现洪庄行政村)管理使用。几年来洪庄行政村对该水面进行了开发利用,开挖精养鱼塘174亩、藕塘60亩、种植苇子30亩,利用滩涂种植果树250亩,建大型轮窑厂3个,为看护鱼塘建造房屋13间,投放鱼苗84万尾,饲料10多万斤,购置渔船2只,鱼网50条,总投资约400多万元。1984年3月,洪庄行政村为更好地管好用好该水面,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将该水面承包给本村李本才等6户村民,承包期5年。1984年12月青龙山镇政府成立。洪庄行政村划归青龙山镇管辖。1985年初,青龙山镇人民政府将水面收回自办渔场,并以行政手段解除了洪庄行政村与6户村民承包合同。同年七月将该水面另行承包给洪庄行政村村民赵凤江一人经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