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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仿真手枪式电击器的通知
 (1989年11月7日 [89]公(治)字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上海、浙江、江苏、福建等地的一些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有的厂家在报刊上登出广告,名其为“自卫器”、“防卫器”,在社会上任意推销;有的单位派出推销员到处推销,有的还持有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安全许可证”;有的销售单位还给购买人发所谓的“持有证”;甚至有的保安服务公司也有销售,一些个体户甚至个别工厂厂长、经理也持有,致使社会上持有手枪式电击器的人越来越多。犯罪分子利用手枪式电击器进行枪劫、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均未经过专门机关审定许可,是非法的,应予禁止。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轻工业部、商业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八六年曾联合发出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仿真玩具手枪的通知》[(86)公发34号文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仿真手枪。仿真手枪式电击器属于仿真手枪之类,而且比仿真玩具手枪危害更大,各地公安机关应按上述通知坚决禁止、取缔手枪式电击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公安机关也不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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