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
佩戴臂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1989年11月2日 (89)司发计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为便于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执行公务,司法助理员统一佩戴臂章。现就佩戴臂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发范围
仅限于各乡镇、街道担任司法助理员的干部,其他人员不得佩戴。
二、臂章式样
臂章为盾形、藏蓝色,银灰边、银灰字,上方绣“中国”二字,中间红色圆环内绣“司法”二字,下方为天平形图案。臂章质量为化纤面料。
三、制发办法
臂章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根据需要向部计财司装备处申请购领,各厅(局)计划装备部门统一发放、管理。
第一次每人领发二个,以后凭旧(坏)换新。
四、经费
臂章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每枚1元(暂定价)购买臂章款请省厅统一汇司法部计财司帐号。
收款单位:司法部 帐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