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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纠纷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
 (1989年10月25日 (89)司发基函字第346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省遂昌县司法局关于组织学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请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已于今年6月17日发布施行,原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根据《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所以原乡(镇)调委会不能作为群众性组织保留。如果乡(镇)为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需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可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是《条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纠纷当事人收费,也不得因当地经济困难,解决不了调解委员补贴而向当事人收取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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