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计发[2009]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办):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不断完善农业项目(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类、补贴类和科研类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了农业项目的有序有效实施,为促进农业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障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农业项目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既影响农业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也增加了各级农业部门的工作量和行政开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引导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努力把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研究和储备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和部署,将更多精力放在农业项目的谋划和储备上。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需求,把谋划重点放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上,放在扩大农村内需,增加农民就业上。坚决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搞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项目。要加强农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和专家的作用,合理选址,科学论证、规范设计,按规定履行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备案)等有关管理程序。切实做好农业项目储备工作,积极推进农业项目储备的常态化,努力做到资金一旦落实,项目就能立即组织实施,及时发挥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严格遵守项目申报程序
各类农业项目要依据建设规划和财政专项申报指南,按照行政管理层次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向我部申报或衔接,严禁越级申报和以沟通、汇报名义到我部“跑项目”。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把项目申报受理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坚持不受理、不审批、不储备、不向上级推荐,减少冗余和浪费。我部进一步重申不安排省级以下农业部门直接申报的项目。省级以下农业部门越过省级或随同省级农业部门同志来我部汇报农业项目的,我部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