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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的通知
(2009年5月22日 教思政厅函〔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2008年,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了“扬正气,促和谐”全国廉政公益广告创作展播评选活动,产生了一批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制作精美、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的优秀廉政公益广告。为充分发挥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在传播廉政文化、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近日,中央纪委办公厅等5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6号)。根据中纪办《通知》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廉政公益广告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播时间及展播作品

  (一)展播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展播作品:廉政公益广告作品45件。其中,影视类16件,广播类17件,平面(含漫画)类12件。

  二、展播安排

  (一)在教育新闻媒体集中展播

  各省(区、市)教育台、教育报刊的展播,由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组织。

  1.各省(区、市)教育台集中展播。从6月1日起,每天播出4件作品,其中每晚黄金时段确保播出l件作品。

  2.各省(区、市)教育报刊集中展示。从6月1日起,每两天安排1个1/4个版面(彩版)刊登l件平面(含漫画)类作品。版式安排如下:标题是《“扬正气,促和谐”全国优秀廉政公益广告作品展示》,标题下面是作品,作品下方注明作品名称、作品编号和“主办单位:中央纪委宣传教育室、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若是横幅作品,标题及主办单位可放在作品两边。

  (二)在学校主要宣传媒(载)体长期展播

  学校要结合廉洁教育,充分利用学校电视台、广播站、报刊、网络、宣传栏(橱窗)等各类宣传媒(载)体进行长期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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