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等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培训,接受社会监督。

  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国务院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政策透明度。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依照此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并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取暖、电子阅览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3.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经费收入、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要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