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和标准核定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切实做好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行为。2009年8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省(区、市)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09年秋季开学前,各地要将文件清理工作情况分别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各项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3.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的要求,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对于没有达到清理规范工作目标的义务阶段改制学校,要按照属地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向前推进,确保2009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对于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保证清理质量。2009年下半年,我们将对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要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区分不同情况,制订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拟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借改制之名的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