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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9)”申报工作的通知

  1.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具有创新精神,体现动漫舞台艺术的特色与风格。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完备的授权证明。
  4.已公开演出并取得了较好的市场效果。
  5.未获得“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原创演出作品扶持。
  (二)申请扶持原创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动漫演出创作实力、良好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意识,已创作并公演动漫舞台艺术作品。
  2.在动漫舞台艺术作品的创意、编剧、导演、舞美、配乐等方面能力较为突出。
  3. 已获得“原创动漫扶持计划(2008)”原创演出人才扶持的,需提交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关成果。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持的原创动漫演出作品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须包括创作和演出该剧目的基本情况)
  2.《原创动漫演出作品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4.剧本及视听资料、版权证明及公开演出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6.获奖证明复印件。
  7.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扶持的原创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须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包括创作者(团队)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创作作品情况,主要作品情况及正在创作的作品的策划方案等相关材料。
  2.《原创动漫演出创作者(团队)扶持申请表》(样本附后)。
  3.关于本人(团队)原创动漫演出创作与市场开发的报告。(陈述动漫演出创作与市场开发理念、创作与市场开发实践和创作与市场开发计划,不少于3000字)
  4.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5.剧本或视听资料及版权证明。
  6.申请者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7.获奖证明复印件。
  8.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与作品获得扶持的作者和获得扶持的创作者(团队)签订《原创动漫扶持计划创作生产责任书》,并加强对获扶持项目的监督。文化部有权对获得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申报程序:
  申报人通过户口所在地(单位注册地)或者现工作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文化部设立“原创动漫扶持计划”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中国儿童艺术剧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刘培婷
  联系电话:010-65254018、13683105838

  编号:

  原创动漫演出作品扶持申请表

剧目名称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人

 

电话和手机

 

地址

 

邮政编码

 

剧目版权

(请划∨)

□自有版权

□合法授权

企业工商登记号

(或其它法人登记号)

 

剧目

主要

创作

人员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务

身份证号

 

 

 

 

 

 

 

 

 

 

 

 

 

 

 

 

剧目

主要

演员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务

身份证号

 

 

 

 

 

 

 

 

 

 

 

 

 

 

 

 

 

 

 

 

 

剧目

演出情况

 

 

 

 

 

 

 

 

 

 

 

 

何时得到何种奖项

 

 

 

 

 

 

 

 

 

 

文化

行政部门

推荐

意见

(证明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对其思想性、艺术性、创新性评价)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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