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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试点地区要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力保障措施,推动第二批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机制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和具体实施单位,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保障、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各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人民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二)编制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结合地方实际,突出重点,明确回收体系建设的目标、内容、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抓紧制定分阶段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责任和任务,保证工作进度。
  (三)加强重点项目申报,严格监督检查和验收
  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协调和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建立试点工作进展阶段性总结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采取多种方式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试点单位要加快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资金、用地、环评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请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有关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提出建议,及时向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报告。
  联系人:矫旭东 荣朝霞
  电 话:010-85093788 85093770
  传 真:010-85093788
  E-mail:smbiaozhun@mofcom.gov.cn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二批)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单位(第二批)

  一、城市(29个)
  张家口市、大同市、赤峰市、铁岭市、长春市、佳木斯市、苏州市、杭州市、马鞍山市、三明市、景德镇市、临沂市、烟台市、潍坊市、漯河市、襄樊市、长沙市、广州市、海口市、内江市、遵义市、玉溪市、拉萨市、汉中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库尔勒市、青岛市
  二、集散市场(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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