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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商贸字[2009]53号)


  商务部第一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自2006年启动以来,在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一些试点城市已初步形成了集回收、分拣和初加工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为更加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第二批试点将围绕实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生态环保和扩大消费的目标,对第一批试点进行补充和深化,以城市为重点,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
  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协会推荐,综合考虑区域分布、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等因素,确定29个城市、11个集散市场作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第二批试点工作要围绕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加工中心和集散交易市场等环节,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创新经营模式,规范回收站点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回收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和规范社区回收站点。
  (二)提高加工技术水平,实现产业化发展
  引进国外成功做法和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改进专业化技术水平,规范运营,逐步提高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废家电等再生资源主要品种的专业化分拣加工能力,实现对再生资源的专业分拣和产需衔接,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向规模化、连锁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提升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安全环保建设
  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再生资源主要品种集中度高、交易规模大的综合性集散交易市场功能,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集散功能分明、管理科学有序、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显著的再生资源市场体系。市场建设需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安全、劳动保护和环保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零排放和零污染的绿色发展。
  三、试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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