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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标委服务联[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商务厅、文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证监局、保监局、档案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编制了《全国服务业标准2009年-2013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物流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减灾和救灾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旅游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等13个重点领域的标准制修订任务,旨在推动服务业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和当前服务业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并完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适用、基本满足服务业发展需要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业各相关部门、行业、技术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对《规划》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根据《规划》中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加强协调合作,切实推动《规划》落实工作。
  二、2009年-2013年安排服务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时,以《规划》为主要依据,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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