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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承销机构于2009年7月16日前(含7月16日),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

  (一)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吉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吉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吉林省分库

  账  号:2710101

  汇入行行号:011241000004

  附  言:××公司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二)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广西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广西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

  账  号:271101

  汇入行行号:011611000006

  附  言:××公司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三)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黑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61000001

  附  言:××公司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四)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缴款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0001

  附  言:××公司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厅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国库司)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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