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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9]91号)


吉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省(区)财政厅,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现就本次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计划发行面值总额分别为25亿元、30亿元、30亿元和27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三)时间安排。2009年7月13日招标,7月1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6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9年7月20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分开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次发行各期债券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次发行各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7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7月1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次发行各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本次发行各期债券通过合并标书招标,招标总量112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次发行各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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