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国有股东为其他类型公司制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在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程序将发行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意见。
国有股东为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内部决议;
(三)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的具体方案及债务风险的应对预案;
(四)国有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对其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
(五)国有股东为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股票质押备案表;
(六)国有股东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文件;
(七)国有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募集资金的投向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规划。
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涉及国有股东或经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潜在国有股东,以资产认购所发行证券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九、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协助上市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资本市场状况,以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就发行证券事项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