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的批复
(2006年4月21日 新出音[2006]413号)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浙新出[2005]31号文收悉。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同意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该社主管和主办单位为浙江省文化厅,出版范围为:配合本版音像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
请该社在60日内,持本批文办理ISBN出版者前缀号的相关手续,并到你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