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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

  附表1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金额合计:            元

其中: 一般贸易项下:      元              

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                    元

     其中实际收款比例:                  %                   

  其他贸易项下:                       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预收货款项下:                       元

   其中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退(赔)款:       元

贸易从属费用:       元

人民币报关时

已报关:         元

出口日期:

未报关:         元

预计     天后报关

备注: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视为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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