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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适用问题的批复
(2006年12月18日 新出发[2006]1317号)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适用问题的请示》(辽新出市字[2006]5号)收悉。
发行非法出版物应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
四十四条
进行处罚。另依《
出版管理条例
》第
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做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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