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这两个涉外敏感项目,暂不纳入中心受理范围。
我署5项非许可性审批项目应积极探索、完善审批程序,逐步纳入中心受理范围。
受理中心建立后,办公厅文秘处不再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收文处理工作,业务司局一律不得私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其主管、主办单位或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通过上门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均须通过受理中心进行。
由受理中心统一受理的项目目录见附表。
二、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的工作程序
总署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总署网站及受理中心公示。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受理中心为当事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总署网站提供表格下载服务。
受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或由其主管单位、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转报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统一登记,并对照总署已经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总署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人在修改处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总署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人员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加盖“新闻出版总署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整理申请材料,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单》,于二十四小时内将全部申请材料移送承办司局。
承办司局对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按规定程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决定由受理中心统一送达申请人。在项目审查期间,受理中心应做好督促协调工作。
受理中心负责将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受理、转送、批准、送达等事项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中登记,便于监督查询。
三、筹建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的几项工作及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