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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上海凯通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的批复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上海凯通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的批复
(2006年5月15日 新出印[2006]490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沪新出印[2005]210号文收悉。
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凯通音像有限公司从事录音带复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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