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人民法院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暨审批事项变更的函
(2006年4月21日 新出音[2006]402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法函[2005]53号文收悉。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同意人民法院出版社增加电子出版权,并将该业务与其所属的人民法院音像出版社业务合并,同时将人民法院音像出版社更名为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主管单位为你院,主办单位为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范围为:配合人民法院出版社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请该社在60日内,持本批文办理ISBN出版者前缀号的相关手续,并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