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涉嫌外债违规行为定性的请示》的批复
(汇综复[2009]4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涉嫌外债违规行为定性的请示》(上海汇发[2009]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以另一境内机构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行为,目前我局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的管理政策为“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的境内债权,不得随意或自行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的做法应认定为“未通知债务人的”跨境债权转让,此类交易导致境内中资机构被动对外负债,且使该部分债务游离于外债统计监测和数量控制之外。鉴于该行为发生于2006年和2007年,因此应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理。
考虑到行为发生时期正是境外异常资金大量流入境内之时,我国经济与金融环境面临较大压力。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通过“未通知债务人的”跨境债权转让业务,从境外融入资金,具有明显的逃避短期外债监管的动机。因此,你分局应对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上述行为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