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73号)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安监发〔2009〕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的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是重要的基础设施,长输管道属于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运输设施,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据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
一百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所以,有关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出台后予以明确。
2.根据现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4〕9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定”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石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清理、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