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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东方出版中心增加电子出版权暨审批事项变更的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东方出版中心增加电子出版权暨审批事项变更的函
(2006年4月21日 新出音[2006]398号)


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你集团公司中版[2004]100号文收悉。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同意东方出版中心增加电子出版权,并将该业务与其所属东方出版中心音像出版社业务合并,同时将东方出版中心音像出版社更名为上海东之方电子音像出版社。上海东之方电子音像出版社主管单位为你集团,主办单位为东方出版中心,出版范围为:配合东方出版中心本版图书出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请该社在60日内,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持本批文办理ISBN出版者前缀号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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