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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电脑时空》杂志与美国《PC.Magazine》杂志进行期刊版权合作的复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电脑时空》杂志与美国《PC.Magazine》杂志进行期刊版权合作的复函
(2006年9月29日 新出外[2006]101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发改办政研[2006]1193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委主管、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电脑时空》杂志与美国《PC.Magazine》杂志进行期刊版权合作。
  二、《电脑时空》在保持办刊宗旨不变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使用《PC.Magazine》的部分文字和图片内容。《电脑时空》杂志每期使用《PC.Magazine》的图文资料不超过《电脑时空》杂志全部内容的45%。外国合作方不得介入《电脑时空》的编辑、出版工作。《电脑时空》内容的终审权由中方掌握。
  三、《电脑时空》与《PC.Magazine》开展版权合作,应注重双向交流与合作,在使用外方杂志内容的同时,要注意推介我方内容为外方刊物刊登使用。
  四、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限届满,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合作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报送我署审批。
  五、《电脑时空》使用《PC.Magazine》的外文刊名(或中文译名)须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刊名字号应明显大于《PC.Magazine》刊名的字号。《电脑时空》的刊名在封面上的位置、颜色和字体应有突出、醒目的视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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