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电子设计应用》杂志与日本《日经电子》杂志进行期刊版权合作的函
(2006年7月25日 新出外[2006]755号)
科学技术部:
你部国科函办字[2006]45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由你部主管、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主办的《电子设计应用》杂志与日本《日经电子》杂志进行期刊版权合作。《电子设计应用》在保持办刊宗旨不变的前提下,可有偿选择使用《日经电子》的部分文字和图片内容。
二、《电子设计应用》杂志每期使用《日经电子》的图文资料不超过《电子设计应用》杂志全部内容的49%。外国合作方不得介入《电子设计应用》的编辑、出版工作。《电子设计应用》内容的终审权由中方掌握。
三、《电子设计应用》杂志应加强与《日经电子》杂志的双向交流与合作,在使用外方杂志内容的同时,要注意推介我方内容为外方刊物刊登使用。
四、双方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限届满,需要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合作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五、《电子设计应用》使用《日经电子》的外文刊名(或中文译名)须严格遵守《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字号应明显大于《日经电子》刊名的字号。《电子设计应用》的刊名在封面上的位置、颜色和字体应有突出、醒目的视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