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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工商市字[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41号),并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本职,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的集贸(农贸)市场仍存在着违规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巩固3月份以来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限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确保“限塑令”深入人心

  塑料购物袋已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对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是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提高对“限塑”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针对在“限塑”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集贸(农贸)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限塑”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限塑令”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重要作用,在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限塑令”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二是要研究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在市场醒目位置重点宣传提示国家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三是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对场内经营者加强教育,做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设立“限塑”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市场内公示,动员广大消费者自觉参与“限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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