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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甩图纸”、“甩帐表”示范企业评估指导意见的函

  (2)应用统计过程控制、数据挖掘、仿真技术等,实现生产工艺过程的优化和仿真,取得显著应用效益。
  在以上应用的基础上,形成企业新产品数字化开发体系,提升企业产品创新能力,取得显著的应用效益。

第四章 “甩帐表”示范企业的评估参考条件

  第九条 “甩帐表”示范企业达标评估参考条件
  应用管理信息化技术及系统,实现销售、采购、计划、生产、库存、财务管理等主要经营管理业务的信息化,其应用范围覆盖率达到80%以上,实现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业务数据的共享和集成,取得明显的应用效益。
  第十条 “甩帐表”示范企业优秀评估参考条件
  在示范企业满足达标条件的基础上,深化经营管理信息化、集成化的应用;同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实现以下三种应用之二,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效益:
  (1)将经营管理信息化应用延伸到车间底层:应用车间制造过程管理及优化技术和系统,实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业务和制造过程业务的信息集成;
  (2)将经营管理信息化应用延伸到企业外部:应用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信息化技术和系统,实现企业间经营管理的数据共享和业务过程的协同。
  (3)应用数据挖掘、决策支持等技术和系统,实现企业业务智能。

第五章 “甩图纸+甩帐表”示范企业的评估参考条件

  第十一条 “甩图纸+甩帐表”示范企业达标评估参考条件
  在“甩图纸”和“甩帐表”两条主线分别达到满足达标条件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产品开发信息系统与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其两条主线之间交互信息的80%以上实现数据共享或自动交换,并取得明显的应用效益。
  第十二条 “甩图纸+甩帐表”示范企业优秀评估参考条件
  在“甩图纸”和“甩帐表”两条主线分别达到满足优秀条件的基础上,实现两条主线的集成,形成设计制造数字化和经营管理信息化集成平台,实现企业内部产品开发、经营管理和车间生产制造的数字化、集成化,及外部企业间的经营业务、产品开发及制造协作业务的协同,并取得显著的应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及其相关“甩图纸”、“甩帐表”示范企业评估参考条件和评估方法,仅适用于“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重大项目的有关“甩图纸”、“甩帐表”应用示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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