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券公司在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后,认为其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应当加强市场风险提示,劝导其审慎考虑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5.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明显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的客户,应当提醒其予以纠正。对不配合适当性管理的客户,经劝导无效后,证券公司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6.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7.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
二、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与查询数据服务
《实施办法》第
五条有关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服务具体如下:
1.交易经验的具体标准
(1)
《实施办法》第
五条所称“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
《实施办法》第
五条所称“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卖出;
c. 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卖出。
2.中国结算向证券公司提供的数据范围及统计口径
存量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
新增客户数据范围为客户本人名下沪、深市场A股证券账户从1991年7月8日、B股证券账户从1992年2月21日至查询日前一交易日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