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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授予海尔集团“国家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国家版权局关于授予海尔集团“国家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称号的批复
(2006年9月20日 国权[2006]3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授予海尔集团“国家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称号的请示》(青政呈[2006]58号)收悉。
  海尔集团坚持自主创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版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不断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机制,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取得了显著成绩。经研究,同意授予海尔集团“国家版权保护示范企业”称号。希望你们加强对海尔集团版权保护工作的管理、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海尔集团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海尔集团的典型示范作用,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改善本地区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促进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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