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等均可参加试点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