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98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