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申请深圳市书城电子出版物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子出版业务的批复
(2006年4月21日 新出音[2006]414号)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粤新出音像[2005]13号文收悉。
根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及《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经考察、审核,准予深圳市书城电子出版物有限责任公司自批文下发之日开展电子出版业务,试营业期一年,由我署核发出版者前缀及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试营业期满,经考核能够正常开展电子出版业务,未发生违规违法问题,我署将正式颁发《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