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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人民画报社申请俄文《中国》月刊在国内印刷发行的复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人民画报社申请俄文《中国》月刊在国内印刷发行的复函
(2006年1月27日 新出外[2006]103号)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你局外文函字[2006]1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画报社在莫斯科出版发行的俄文《中国》月刊为境外出版物。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境外报刊在国内发行必须通过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照订户订购的方式供应给订户。
  二、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境内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持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按照《条例》,人民画报社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委托境内印刷企业在国内印刷。请严格履行整套进料加工手续,在海关备案登记,按合同量进行印制,且必须全部运输出境,经海关核销。如需进口,可以委托我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并由其代理在境内的发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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