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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真做好查处违规光盘复制单位专项行动停业整顿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真做好查处违规光盘复制单位专项行动停业整顿单位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6年5月31日 新出印[2006]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目前,查处违规光盘复制单位专项行动已经基本结束。北京市停业整顿的5家光盘复制单位的停业整顿时间已经到期,江西和广东两省停业整顿的2家光盘复制单位的停业整顿时间也将于6月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监管,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停业整顿光盘复制单位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业整顿时间已到期的光盘复制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停业整顿整改情况报告。由整顿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组成验收组对整顿到期单位进行验收。
  二、停业整顿到期的光盘复制单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恢复生产。验收组要认真履行验收程序,在听取整顿单位整改工作汇报后,仔细核查地方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情况。凡在停业整顿期间没有严格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停业整顿,有擅自开工行为的,要暂缓通过验收并责令其延期整改。验收合格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报我署备案后再批准其正式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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