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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咨询函的复函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咨询函的复函
(2006年5月15日 新出报刊[2006]485号)


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
  你局2006年4月18日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1992年3月制定下发了《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广告、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其他分支机构。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29号署长令,公布并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重申上述规定,并补充规定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中华工商时报社通过其他渠道登记“举办”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从事新闻采编和报刊发行,属于严重违反我署有关记者站管理的规定。
  二、设立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社记者站的审批,是国务院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情况下,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无权为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办理登记。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为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确定其业务范围为“新闻采编”和“报刊发行”,这种做法超越了登记机关的权限。对于这种行为,有关登记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式作出说明。由于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的设立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该中心及所从事的新闻采编等业务均不合法。
  三、2006年4月20日,我署正式约请中华工商时报社及其主管主办单位全国工商联有关人员谈话,并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于2006年3月29日向中华工商对报社下发了《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告知书》(新出报刊[2006]331号),拟责令其立即撤销“中华工商时报浙江新闻中心”,同时撤销中华工商时报社在其他省市违规设立的“新闻中心”或相类似的违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中华工商时报社在七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时限内,该报社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署将于近日向该报社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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