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管理,扎实工作。各单位档案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参与档案整理、移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标准和要求,为移交档案的鉴定、整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关部门为保证档案按时移交,对需要移交的档案进行全面的清点和数量统计,核算所需工作时间,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计划,明确了职责和任务,对档案整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保证了档案移交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质量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对移交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努力做到全宗划分清楚、分类科学合理、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案卷质量符合要求、检索工具方便实用。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2007年以来移交的档案基本上都能达到94分以上。
(三)结合实际,提前移交。在领导的重视、支持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有些单位将档案提前两年或一年移交,如发展改革委、侨办、测绘局、劳动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些单位在完成1980年以前档案移交的同时,还将所移交档案的年份向后延长,将1980年以后的档案也移交给中央档案馆,如: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全国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部)移交到198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移交到1987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求是杂志社、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劳动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交到1988年;中联部、测绘局移交到1989年;文物局、工商总局移交到1990年;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移交到1992年;发展改革委、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移交到1993年;科技部科技成果档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保存的原第六机械工业部档案)移交到1999年;中直机关工委、毛主席纪念堂管理局、中办机要交通局移交到2000年。
(四)加强鉴定,确保安全。一些单位在档案整理移交过程中,重视档案的鉴定工作,专门成立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对移交的涉密档案,特别是绝密档案,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标注,并在档案移交说明中将涉密档案重点说明(如侨办、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使中央档案馆在利用工作中能与档案移交单位及时进行沟通与协商,既便于档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又保证了档案信息的安全。
为保证档案整理移交质量,根据已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工作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在这里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一是要摸清家底,收集齐全。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使待移交档案齐全完整,是移交工作的前提。各单位在移交工作启动之初,应彻底了解本单位档案特别是应移交档案的数量、保管期限、整理状况,将各种载体(包括纸质、音像、照片、磁介质等)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收集齐全。为保证全宗内档案的完整齐全,应将本机关各部门外借的档案全部收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别单位为了某种需要,把应当移交的档案抽出,有的甚至把本机关的档案原件交给了其他部门,人为地割裂了档案的完整性。这是《
档案法》、《
档案法实施办法》都不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