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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并提高对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知识产权档案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和探索知识产权及其档案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管理是国家对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知识产权档案管理要服从这一总体要求。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体系,统一规划、同步发展。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归档范围,并将归档要求切实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方面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对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的知识产权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分散保管。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将档案目录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备案,待工作办理完毕后,及时将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切实保证知识产权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做好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过程中文件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广,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及特定领域等多个方面,具有类型多样、权利获得及有效期时间跨度大等特点。知识产权文件的收集和管理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贯穿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全过程。针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直接证据与证据链完整性特点,加强对具有时效性标识和凭证作用的各种载体的附属性资料的收集并进行集中管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一)知识产权创造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获得知识产权前的发明创新方案、技术构思、策划、研究课题立项、试验数据、申请前的查新等文件资料。
  (二)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和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包括向知识产权审批机关递交的申请文件,代理委托书,交纳缴费凭证,审批机关的各类通知、公告文本、授权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各种补证材料,权利的维持、撤销、变更、转让、终止无效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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