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0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依据《
旅行社条例》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现就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申请许可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但与该字号所有者没有投资关系的,应当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书。
二、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三部分构成。
三、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四、不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备案登记证明》中的服务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同时经营边境旅游的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