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9]5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
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开通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浙江、新疆、广东等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识早、行动快,在做好本地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按照《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及时主动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工作,对于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市函[2007]33号)的要求,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一步加大不良行为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力度。请各地在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见附表1),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地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且不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地在本地区政务网站公布;其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地方要求也可由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
二、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为继续做好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我部拟对各地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将在每一季度最后一周整理汇总各地上报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形成《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附表2),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http://jzcx.cin.gov.cn)上发布。对于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而地方未报或仅在本地区政务公开网站平台上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地区,我部将在发布统计报表时一并通报批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
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
2.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统计表
3.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工作联系名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
附表1:全国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表
(1)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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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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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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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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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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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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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资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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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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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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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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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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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填报说明
序号
| 字段名称
| 填报说明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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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代码
| 认真核对组织机构代码,保存后将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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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名称
| 企业名称须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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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经济类型
| 选择企业的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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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册地址
| 企业注册地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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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质证书号
| 企业的资质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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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项资质
| 企业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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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业执照号
| 企业的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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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人代表
| 企业法人代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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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联系电话
| 企业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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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划
| 企业注册地的行政区域,选择至第三级(区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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