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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重点省行动试点评估的通知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作为全省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制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划或计划,预计“十一五”期间新增中心总数不少于20家。(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2.制定出台省级示范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3.制定了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办法。(须提供省科技厅正式文件)
  4.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至少召开1次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会议。(须提供会议通知和新闻稿)
  二、发展势头良好
  中心总数与规模能够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初步形成“建设一个中心,扶持一个产业、壮大一域经济,致富一方百姓”的局面。
  5.省、自治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总数100家以上,直辖市的生产力促进中心80家以上。(须提供中心清单)
  6.国家级示范中心6家。
  7.从业人员总数1000人,学士学位以上比例60%,大专以上比例80%。(须提供每家中心的人员数量和学位总体统计数据)
  8.服务企业数量1.5万家。(须提供每家中心服务企业数量)
  三、支持力度加大
  省级财政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经费支持额度有较大增长。
  9.省级财政每年支持经费额度不少于300万元。(须提供省科技厅或财政厅的正式文件)
  四、合作机制完善
  省内各级各类中心的沟通协作机制初步形成。
  10.建立全省联盟或行业组织,参与中心比例超过50%,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须提供批复的正式文件)
  11.定期组织全省交流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2次。(须提供活动新闻稿或总结)
  五、骨干中心基本建成
  至少建成1家中心达到骨干中心条件。
  12.自身迅速发展。上年度资产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学士以上学位的比例不低于80%,中级以上职称比例不低于80%。
  13.服务能力提升。联系和服务企业总数不少于3000家,联系科研院所及专家总数不少于600家。基本形成1-2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服务,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4.带动作用明显。能够带动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发展,在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联盟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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