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费结算信息
按照《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的要求,电网企业填制《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发电企业填制《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电力企业在填制上述报表后,应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1)《购售电合同》签订情况;2)月度电费结算情况;3)电费结算方式;4)期末用户对电网公司欠费情况;5)其它。
4、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由于政策调整,金融、经济形势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冲击时,电力企业应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反映情况,沟通信息。
(二)报送时间
财务月度快报按照电监会《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时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其它财务会计信息按照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文件的具体要求报送。
电费结算情况要求电力企业按季度报送,每个季度终了,第二个月15日前报送上个季度电费结算情况。
(三)报送程序及方式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国投电力、国华电力、长江电力、中广核、华润电力等中央级电力企业报送电监会(信息中心),其中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和华润电力同时抄送南方电监局,长江电力同时抄送华中电监局。各区域电网公司、中央发电企业所属区域分公司报送所在区域电监局,各省级电网公司、中央发电企业所属省级分公司、省属能源(电力)投资公司及其它发电公司,报送所在省电监办;没有电监办的,报送所在区域电监局。
各中央级电力企业在按规定报送电监会信息中心的同时,报送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
各电力企业请用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送,文字版加盖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
三、及时汇总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各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规模以上电力企业及时进行财务经营信息汇总分析,建立健全企业财会信息统计分析制度。
1、分析报告形式和内容
分析报告形式分为电力企业财务信息分析报告、输配电成本分析报告、电费结算分析报告。其中输配电成本分析报告按办价财函〔2007〕272号文印发的《输配电成本分析报告范本》格式编制。
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以及政策建议,基本情况应全面,原因分析应准确,政策建议应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