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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价财〔2009〕35号 2009年6月29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国投电力,国华电力,长江电力,中广核,华润电力,各省(市、区)能源(电力)投资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落实电监会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逐步建立电力企业持续经营(财务)监测预警机制,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电力财务监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和监测电力企业运营状况、经营形势,为国务院宏观决策提供参考。现就有关电力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派出机构和各有关电力企业认真组织落实。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电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工作的基础。各电力企业要按照《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财务会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会计和有关经营信息,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各电力企业要指定信息报送部门,明确负责人和责任人,并于7月10日前将联系表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联系表格式见附件)。

  二、明确内容,规范程序

  (一)报送内容

  根据建立电力企业持续经营(财务)监测预警机制和监管工作需要,电力企业主要报送以下会计信息:

  1、财务月度快报

  按照电监会《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发电企业报送财务月度快报(发电002表)及成本明细表(发电003表),电网企业报送财务月度快报(电网003表)及输配电成本明细表(电网008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报告内容为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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