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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设定绩效目标。部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设定绩效目标。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三)撰写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终了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四)完成绩效评价。评价部门根据被评价部门(单位)的绩效报告,对其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可以对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实施再评价。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及项目;
  (二)确定再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三)具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再评价,撰写再评价报告;
  (四)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第二十七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项目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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